什麼是“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什麼是“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我國刑法規定,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基於以下4點原因:

1、政治權利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國家既然剝奪了犯罪分子的生命或終身自由,就應當同時剝奪這些犯罪分子終身的政治權利,以表示在政治上對這些犯罪分子的徹底否定評價;

2、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後,從宣告、覈准到實際執行之間存在一定的時間間隔,在此期間,死刑罪犯可能遇到赦免而不被執行死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可能因爲假釋而不被關押。如果不對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些罪犯被赦免或被假釋後就仍享有政治權利,就有可能利用政治權利對國家和社會進行危害;

3、有些權利不以人的生命或終身自由被剝奪而消失。

4、有些權利,即使罪犯的生命或終身自由被剝奪了,但仍有可能被他人代爲行使。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57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爲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爲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爲三年以上十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