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逃債包括的情形有:1、債務人在申請企業破產前,就進行假破產、真逃債的準備;2、債務人在申請破產後至被法院公告破產期間,進行逃債欺詐活動;3、在破產欺詐案件中,不僅企業積極主動地實施,而且有的企業上級領導機關、地方政府部門甚至法院也參與到破產遮債的行列,對破產選債予以支持縱容,甚至策劃。【法律依據】《企業破產法(試行)》第35條的規定,在破產申請前6個月,就有計劃、有目的地堅壁清野,轉移企業內核,留下企業空殼,然後濫用破產製度,金蟬脫殼,逃廢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