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財產損失如何確定

交通事故的財產損失如何確定

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31條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131條以及本解釋第2條的規定,確定第19條至第29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

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18條第1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7條第2款、第3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