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除、除名、違紀辭退有什麼區別

開除、除名、違紀辭退有什麼區別

開除是對犯錯誤職工作出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形式,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爲,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

辭退分兩種情況,一是違紀辭退,二是正常辭退。

辭退和開除的區別在於:開除是屬於行政處分,而且是最嚴厲的一種處分。其處理時效爲: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5個月之內審批完畢。辭退不是行政處分,是一種行政處理,沒有處理時限的規定。適用對象及其條件不同。

開除處分適用於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違紀辭退的條件是:(1)職工犯有規定的違紀或錯誤行爲;(2)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3)尚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