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和開除有什麼區別

辭退和開除有什麼區別

1、開除:是對犯錯誤職工作出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形式,它適用於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被判刑併入獄服刑的;

(2)二次勞教被註銷城市戶口的;

(3)留用察看期間表現仍不好的;

(4)嚴重犯有《用人單位職工獎懲條例》第11條所列七項錯誤行爲之一的。

開除處分的處理時限爲: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5個月之內審批完畢。

2、辭退:分兩種情況,一是違紀辭退,二是正常辭退。

《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企業對有下列行爲之一,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可以辭退。違紀辭退的條件是:

(1)職工犯有規定的違紀或錯誤行爲;

(2)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

(3)尚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

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富餘職工的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與職工結束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爲。例如按照《勞動法》第26條、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就屬於正常辭退職工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