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糾紛賠償的標準

旅遊糾紛賠償的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因旅遊經營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選擇要求旅遊經營者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選擇的案由進行審理。

第四條規定,因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原因導致旅遊經營者違約,旅遊者僅起訴旅遊經營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將旅遊輔助服務者追加爲第三人。

第五條規定,旅遊經營者已投保責任險,旅遊者因保險責任事故僅起訴旅遊經營者的,人民法院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將保險公司列爲第三人。等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