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低保的立案標準

詐騙低保的立案標準

就騙領低保而言,1999年國務院頒佈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節惡劣的,處冒領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而具體到實踐中,對騙保者的處理只是主動退出或取消申請資格而已,似乎均未見受到任何懲戒措施的懲罰。

社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其親屬辦理低保,騙取國家錢財,且數額較大,已經構成犯罪,應以貪污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