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規定的平等權利是什麼

憲法規定的平等權利是什麼

《憲法》第33條第2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33條第4款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5條第5款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第4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

第48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個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第2款規定,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

第3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36條第2款規定,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