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環節重新鑑定是合法的。【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四十六條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應當重新鑑定:(一)鑑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的;(二)鑑定機構、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質和條件的;(三)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或者違反迴避規定的;(四)鑑定意見依據明顯不足的;(五)檢材虛假或者被損壞的;(六)其他應當重新鑑定的情形。重新鑑定,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鑑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