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反擔保的原因如下:1、爲了維護擔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將來可能發生的追償權實現。2、爲了促進本擔保關係的設立。3、反擔保能夠作爲一種調濟手段,根據情況和需要與本擔保精微地結合,爲複雜情況下擔保關係的建立提供便宜。【法律依據】《擔保法》第4條,第三人爲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