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權與抗辯權的關係

請求權與抗辯權的關係

抗辯權與請求權居於對立地位。但有抗辯權時,並非請求權不存在或者沒有根據。

請求權:權利人要求他人爲特定行爲的權利。請求權的權利人不能對權利客體直接支配,必須通過義務人的作爲或不作爲,才能實現其權利。請求權是聯繫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的紐帶。實體法上的請求權與程序法上的請求權聯繫在一起。

請求權具有如下特徵:

1、權利利益須通過義務人的給付方能實現。

2、權利作用體現爲請求,而不是支配。

3、權利效力上不具有排他性。例如同一客體上可以存在兩個不相容的請求權。

4、權利效力上具有平等性。

抗辯權:權利人用以對抗他人請求權的權利。抗辯權的作用在於防禦,而不在於攻擊,因此必須有他人的請求,始有行使抗辯權的可能,如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等。

抗辯權具有如下特徵:

主要針對請求權。

2、效力在於阻止請求權,從而可以拒絕履行義務。

3、並非否定相對人的請求權,並非變更或者消滅相對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