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抗辯權的要求是什麼

三大抗辯權的要求是什麼

1、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雙方當事人須由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須雙方所負的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

(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未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

2、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條件有:

(1)須有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3)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

(4)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

3、行使不安抗辯權應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在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具有關聯性,形成對價關係。

(2)對方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