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查證的時間最長不超過

詢問查證的時間最長不超過

詢問查證的時間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