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社會保險基金是國家爲舉辦社會保險事業而籌集的,用於支付勞動者因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或勞動機會時所享受的保險金和津貼的資金。我國社會保險基金來源可以大致分爲四個方面:(一)由參保人按其工資收入(無法確定工資收入的按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百分比繳納的保險費;(二)由參保人所在單位按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百分比繳納的保險費;(三)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財政補貼;(四)社會保險基金的銀行利息或投資回報及社會捐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