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拒交物業費的情形如下:
1、對於物業公司要求交納供熱、中央空調等動力設備產生的能源費用不在業主交納範圍內的,可以拒絕交納;
2、物業服務質量過差可暫時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證據,並找尋實質解決辦法;
3、物業提供合同內未約定或未經業主同意的服務時,業主有權拒交;
4、對於物業公司要求業主未收房之前就交納物業費的行爲,業主可堅決予以拒絕;
5、因房屋質量問題還未交房的,物業費是由開發商交納;
6、物業公司沒有和業主籤合同的情況,業主可拒交;
7、物業公司沒有物價管理部門各項審批文件原件的情況,業主可拒交;
8、物業公司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情況,業主對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