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於訴訟中的債權是符合債權轉讓條件的,目前無論實體法還是程序法中均沒有禁止轉讓的規定。現代各國對債權轉讓的態度是以自由轉讓爲原則,我國《合同法》第79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