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配一般不能起訴第三者,因爲承擔《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爲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司法解釋排除了原配起訴小三的可能。所以,就當前而言,原配難以起訴小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