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軌男女淨身出戶協議是否有效

出軌男女淨身出戶協議是否有效

實踐中,有許多男女雙方簽訂協議約定:如果一方出軌,則淨身出戶。我國法律規定,行爲人具有相應的行爲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協議就應該是有效的協議。根據此規定看,如果出軌就淨身出戶的約定符合我國法律規定,是有效的協議。但在審判實踐中,此約定卻很難得到支持,究其原因不是協議有效無效的問題,而是:第一,出軌不是法律概念,什麼樣的行爲屬於出軌,怎麼界定出軌,什麼樣的證據能夠證明出軌,沒有法律根據;第二淨身出戶也不是法律概念,法院在處理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時,既要考慮未出軌方的財產利益,也要考慮所謂“出軌方”的財產利益,不能因爲所謂的“出軌”就將其置於死地,甚至有些家庭大部分財產都是所謂的“出軌”方賺取的,如果因爲離婚使其處於衣食無着落的地步,也不符合法律公平原則的規定。所以,一般情況下,法院不會支持淨身出戶的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