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由此可見,如果一方出軌,甚至達到以他人同居的程度,也只是對無過錯方進行損害賠償,而不是淨身出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