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氓罪現分爲幾個罪名

流氓罪現分爲幾個罪名

流氓罪是指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聚衆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破壞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情節惡劣的行爲,是1979年頒佈的中國刑法第160條規定的一種罪行。1983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規定了6種提高量刑幅度的犯罪,流氓罪列於首位。

流氓罪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具有很大腐蝕性和擴散性,屬於刑法重點打擊範圍。流氓罪的規定比較籠統,在實際執法中難以界定,把刑法沒有明文規定的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爲,定爲流氓罪的隨意性很大,而刑罰幅度過寬也容易造成量刑時畸輕畸重的弊病,這一名副其實的“口袋罪”影響到執法的嚴肅性與罪刑相適應原則相悖。

因此1997年修訂的刑法將原流氓罪取消,而將其分解爲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聚衆淫亂罪、聚衆鬥毆罪、尋釁滋事罪等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