窩藏罪包庇罪僞證罪區別

窩藏罪包庇罪僞證罪區別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爲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爲。

窩藏、包庇罪與僞證罪的主要區別在於:

1、包庇罪是一般主體,而僞證罪爲特殊主體,僞證罪只限於證人、鑑定人、記錄人與翻譯人。

2、包庇行爲發生的時間沒有限制,而僞證罪則只能發生在判決以前的偵查、起訴、審判過程中。

3、包庇罪是通過使犯罪人逃匿或者採取其他庇護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僞證罪掩蓋的是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犯罪情節。

4、包庇罪對象既可以是未決犯,也可以是已決犯,而僞證罪所包庇的對象只能是未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