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徵如下:1、該行爲是夫妻雙方協議通謀後做出的;2、離婚不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3、雙方離婚只是形式上的或暫時性的,實質上並沒有永久性解除夫妻關係;4、雙方感情並未破裂。【法律依據】《婚姻法》第31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