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彩禮返還的標準是怎樣的

離婚彩禮返還的標準是怎樣的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二,三項的規定,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在離婚時可以要求對方返還支付的彩禮。

如果雙方已經結婚並且已經共同生活在離婚時要求返還彩禮原則上法律是不支持的,但是因涉及每個案子的情況不同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法院會會結合當事人結婚時間長短、雙方的家庭狀況、財產用途去向、有無子女、當地經濟條件等具體情況綜合進行考量,決定返還彩禮的多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