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刑事責任的認定如下:(1)侵犯的客體是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2)客觀方面表現爲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爲。(3)主體爲特殊主體,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實施了違章醫療行爲的醫務人員。(4)在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即行爲人主觀上對病人傷亡存在重大業務過失。【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