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超過時效後的裁判規則有哪些

債務超過時效後的裁判規則有哪些

債務超過時效後的裁判規則:

一、自願履行部分自債務,對餘款仍享有時效抗辯權;

二、債務過時效,不因轉讓和催收而重新恢復起算效力;

三、超過訴訟時效的自然債務,可作爲行使抵銷權標的;

四、借款人就自然債務作出償還承諾,應視爲重新確認;

五、金融機構無權扣款,以抵銷其已超時效的其他債權;

六、一方債權與對方自然債權,執行程序中能否被抵銷;

七、超過訴訟時效債務部分履行,不構成訴訟時效中斷。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