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賣淫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爲。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了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行爲的,都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爲,並且明知這種行爲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指以金錢、物質或者其他利益爲手段,誘使他人賣淫,或者爲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爲賣淫的人與嫖客牽線搭橋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