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庭前準備工作包括四點:第一、閱讀原告起訴狀內容,針對原告的起訴狀準備好答辯狀;第二、在法院確定的舉證期限內,就自己的答辯主張提交證據;第三、按照法庭規定的時間,地點準時出庭;第四、如果被告對訴訟程序不瞭解可以委託律師代理。《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爲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爲辯護人:(一)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