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收到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書,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採取以下救濟措施。
一、申請複議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複議申請應當向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
二、申請複覈
控告人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七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覈。
三、向檢察院投訴
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級檢察院投訴。
控告人收到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書,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採取以下救濟措施。
一、申請複議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複議申請應當向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
二、申請複覈
控告人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七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覈。
三、向檢察院投訴
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級檢察院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