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管轄,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爲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2、特殊管轄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爲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