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監督的對象如下:
一、監督國家機關的法律、法規和法律性文件的合憲性;
二、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各政黨、武裝力量、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全體公民的行爲的合憲性。
【法律依據】
《憲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