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費訴訟主體是誰

子女撫養費訴訟主體是誰

子女撫養費訴訟主體爲子女。但是由於子女尚未成年,屬於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爲能力人,訴訟由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代爲提起。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爲。(《婚姻法》將於2020年12月31號失效)。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民法典》生效時間爲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