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使用的條件:1、債務人有侵犯債權人的行爲,如拖欠債務、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等;2、債務人的債權到期,並且債務人怠於使用債權。【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