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離婚案件的訴訟管轄問題

國內離婚案件的訴訟管轄問題

我國多個法律、司法解釋對各種離婚情況規定了訴訟管轄問題,一般情況下,管轄以“原告就被告”爲原則,離婚案件也是這樣,即應該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但也有例外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這裏包括離婚案件中一方屬於上述情況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爲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法院管轄;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