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6個月後強判嗎

離婚案6個月後強判嗎

沒有這個說法,只是在訴訟離婚相關法律是有相關的規定,在第一次審判以後六個月內再起訴法院是不會受理的。超過6個月後再次起訴,法院仍會以是否感情破裂爲標準進行重新審查。只有符合這一標準纔會判決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