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應該始終堅持“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的原則:
(一)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對於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二)依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和第4條規定,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