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條件

合同解除的條件

根據《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此情況當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權來消滅合同關係。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將不履行主要債務;履行期尚未屆滿,債務人明示或默示毀約,這種行爲被稱爲預期違約。

此種情況一般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並且有履行能力。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也被稱爲遲延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遲延履行合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已經構成了根本違約,此時無須經催告程序,被違約人在違約人履行期限屆滿末履行合同時,即可通知對方解除合同。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