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身份證明;(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四)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五)房屋已竣工的證明;(六)房屋測繪報告;(七)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