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對合同詐騙的數額,不能以合同標的數額來認定,而應以行爲人實際騙取財物的數額(既遂)或希望非法佔有的財物數額(未遂)來認定。但合同標的數額的大小反映着行爲人主觀惡性的大小,因此可以作爲量刑情節加以考慮。
第二,對於合同詐騙犯罪的共犯,應當以行爲人蔘與共同詐騙的數額來認定其詐騙數額,並結合行爲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的數額等情節,判處適當的刑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三條
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