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名下財產歸屬的規定是什麼

離婚名下財產歸屬的規定是什麼

夫妻離婚了,在處理離婚房屋產權時,判斷產權方歸屬的標準有以下幾點:

1、婚前已取得產權證的房產

房屋產權應歸一方。即使婚後用共同財產支付部分購房款,只是在這種情況下,另一方有權就這部分支付的購房款要求分割或獲得補償。

2、尚未取得產權證的房產

一方婚前購買,房款繳清,但產權證未辦理完畢的,一般認定系一方財產。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