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暖費補貼新標準

取暖費補貼新標準

1、職工的職務(職稱)發生變化時,從次月起按新職務(職稱)計發採暖費補貼。

2、本辦法自頒佈實施之日起,原來職工單位欠繳的採暖費,由供熱企業通過法律等手段直接向欠費單位追繳,不再向職工個人追繳。但職工有義務配合供熱企業追繳單位拖欠的採暖費。

3、採暖費補貼資金來源: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採暖費按原渠道列支;企業在成本費用中列支,對企事業單位按本辦法規定標準內發放採暖費補貼的,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4、職工按照本辦法規定標準取得的採暖費補貼,不作爲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免徵個人所得稅免徵個人所得稅免徵個人所得稅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本辦法規定標準的部分列入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並徵收個人所得稅。

5、市級以上幹部採暖費仍按原繳費辦法執行,其配偶不享受採暖費補貼。降溫費,屬於勞動保護費,(當然以降溫費亂髮補貼除外),當然也不交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