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孩子不滿兩週歲的,由女方撫養,但是雙方達成離婚協議的,以離婚協議爲準;如果由女方撫養不利於孩子成長的,男方有更好的撫養條件的,應當由男方撫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