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違法所得的認定是怎樣的

行政處罰違法所得的認定是怎樣的

我國刑事和行政領域都有“違法所得”的表述。通常認爲,違法所得是指違法行爲人從事違反行政法的生產、經營等行爲所獲得的利益。刑事領域的規定簡單明瞭,行政領域的規定卻是五花八門,令人眼花繚亂。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財物”,明確將“沒收違法所得”確定爲行政處罰的一種。但是,行政處罰法並未規定“違法所得”的確定標準,亦未對“違法所得”進行界定。

歸納一下,各部門規定的違法所得的認定標準大概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是將從事違法活動所取得的全部收入認定爲違法所得;

二是將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銷售收入(通常計算爲進銷差價,表現爲銷售所得減去購進價款支出)認定爲違法所得;

三是將違法收入扣除購進價款、運費、人工費等合理成本後的部分認定爲違法所得;

四是將通過銷售質次價高商品或者濫收費用所獲取的非法收益認定爲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