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偵查兩年未起訴是否合理

刑事立案偵查兩年未起訴是否合理

刑事立案偵查兩年還沒有起訴的這種情況是合理的,公安機關從立案到偵破這一過程一般需要一定的時間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批准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批准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於複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