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法律規定有哪些

農村土地承包法律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條規定,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第六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七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