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辭職時間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辭職時間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辭職時間的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只要協商一致即可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