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爲由解除勞動合同,仲裁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及時用人單位支付了勞動報酬,也可以主張。【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