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2)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製作財產狀況報告;
(3)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4)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5)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6)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7)代表債務人蔘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9)人民法院認爲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此外,《企業破產法》對管理人的職責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1)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2)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製作財產狀況報告;
(3)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4)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5)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6)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7)代表債務人蔘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9)人民法院認爲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此外,《企業破產法》對管理人的職責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