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的成立要件: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有合法的債權存在;2、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權利,且該權利適宜代位行使;3、須債務陷於遲延;4、須債務人怠於行使自己的債權。【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