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體依法要求行政相對人爲或不爲一定行爲(作爲或不作爲)的意思表示,行政命令是行政行爲的一種形式,但不是唯一的形式。
行政命令的特徵有:
(1)行政命令的主體(實施者)是行政主體;
(2)行政命令是一種意思表示行爲;
(3)行政命令是一種設定義務性行爲,其實質是對相對人賦予作爲義務或不作爲義務,而不是賦予行政相對人權利;(4)行政命令的實質是爲行政相對人設定具體的行爲規則;
(5)行政命令以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執行爲保障;
(6)行政命令是依職權行政行爲;
(7)行政命令適用特定的程序。
【法律依據】
《憲法》第八十九條,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佈決定和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