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誰簽字放人

取保候審誰簽字放人

取保候審是我國刑法中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在我國,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要求犯罪嫌疑人隨傳隨到,通過提供擔保人、交納保證金並且出具保證書等方法,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的一種措施。取保候審由上級公安機關的負責人簽字放人。公安機關應該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取保候審決定書》,並讓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期滿後,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會把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並通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